(2013)丰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唐海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唐海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海县唐海镇唐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国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正华。委托代理人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雪东。委托代理人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18元,减半收取10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