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之洋与杨文兴、姜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洋,杨文兴,姜延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沧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张之洋。被告杨文兴。被告姜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洋与被告杨文兴、姜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景友审 判 员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