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沧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之洋与杨文兴、姜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洋,杨文兴,姜延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沧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张之洋。被告杨文兴。被告姜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洋与被告杨文兴、姜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景友审 判 员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