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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舻与刘贵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59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初。上诉人张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张舻与刘贵初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舻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花园1栋B座B7层02单元的房屋转让给刘贵初,转让价为人民币176万元。2011年9月15日,涉案房屋由张舻过户登记到刘贵初名下,刘贵初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在审理本案期间,原审法院经向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了解得知,2011-2012年期间,刘贵初购买了张舻等多位业主位于深圳市各区的多套房屋,在尚有大量余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房屋过户给刘贵初等其他公司或个人,目前这些房屋已处于高额借款抵押状态。2012年8月17日,刘贵初、犯罪嫌疑人刘xx、张xx因买卖上述房屋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现正在侦查阶段。原告张舻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张舻与刘贵初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宝安区xxx园1栋B702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刘贵初返还张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园工栋B702的房屋,并将其过户到张舻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贵初负担。原审法院认为,刘贵初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与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有关联,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311元,张舻已预交,本院予以全额退还。上诉人张舻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8月9日,上诉人委托xx地产理想居分行出售上诉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园1栋B702房,到了大约2011年8月23日xx地产理想居分行的人对上诉人说有客户看中上诉人的房子,要求上诉人去该公司签订售楼合同,然后该公司业务员徐xx与蒋xx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贵初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当天签订该房产(深圳市宝安区xxx园1栋B702)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元整。2011年8月9日,被上诉人付购房定金壹万元。后来有37000元人民币转入了上诉人的交通银行账号,其余的3000元中介公司拿走。由于上诉人房产仍在民生银行按揭供楼,2011年8月31日xx地产理想居分行蒋xx和xx担保公司的徐xx,被上诉人及上诉人到南山公证处位于海岸城附近的办证室进行公证。当时,被上诉人刘贵初、中介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上诉人签署一张空白的委托书,并告知这是正常的程序,在他们的怂恿下,匆忙签署了了委托公证,办理房子过户手续。2012年9月24日至2012年4月29日,上诉人共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6万元,扣除赎楼款332370.77元,还欠款人民币367629.23元,到2012年7月12日,被上诉人刘贵初被南山派出所刑拘前,上诉人多次电话催促,要其付清拖欠房款367629.23元,但都被被上诉人以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或房产证在银行申请贷款未批为由,拒不付款,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有涉嫌合同诈骗,后向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报了案,被上诉人刘贵初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己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上诉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宝安区xxx园1栋B70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园1栋B702房屋,并将其过户到上诉人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一审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八日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贵初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己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与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有关联,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这是不符合民诉法规定,是错误的。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其中第五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为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原审法院可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待被上诉人的刑事件审理结果出来再恢复诉讼。而不应该直接驳回起诉。请求:1、呈请上级人民法依法撤销(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裁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2、本案上诉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刘贵初没有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舻与被上诉人刘贵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产在刘贵初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转移登记在刘贵初名下。刘贵初、犯罪嫌疑人刘xx、张xx因在购买张舻等多位业主的房屋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现正在侦查阶段。因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同一法律关系的处理,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张舻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无不当。待相关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张舻若存在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张舻在现阶段要求原审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相关案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思宇审  判  员 杨潮声代理 审 判员 许莹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