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田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封正杰,该所主任。被执行人:田寿举,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本院在执行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田寿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寿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田寿举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