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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赖喜洪,安远县欣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有利婚生子女成长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审判员  侯晓翔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蒙廖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