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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