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