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钱某1与潜山县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潜山县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钱某1,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理人:钱某2,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钱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陈来旺,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潜山县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天柱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0562-2。法定代表人:储银盘,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1诉被告潜山县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1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某1以其需二次手术治疗尚未终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1负担。审 判 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