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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与杨军、莫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杨军,莫刘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737号原告: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道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陈义平、陈彤。被告:杨军。被告:莫刘怡。委托代理人:毛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莫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杭州滕翔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内容)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 婷P2/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