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仕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赵仕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杜丕强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人民陪审员 李强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敬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