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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现在邯郸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李思萱,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矿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