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州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吴进,罗虎,宁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黄吴进。委托代理人周佳,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虎。被告宁佳。原告黄吴进诉被告罗虎、宁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佘法剑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佳,被告罗虎、宁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吴进诉称,被告罗虎于2012年4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约定了还款的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宁佳是被告罗虎的妻子,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罗虎未进行答辩。被告宁佳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虎于2012年4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2年5月7日之前归还该借款。该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罗虎于2012年4月7日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5月7日之前归还借款的事实;有彭州市民政局出具的登记姓名为被告罗虎、宁佳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罗虎向原告黄吴进借款50000元属实,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吴进借款50000元;二、被告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吴进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的自2012年5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宁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罗虎负担(此款原告黄吴进已垫付,由被告罗虎在给付本案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黄吴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