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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