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