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民诉被告田小龙、沈阳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田小龙,沈阳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王爱民,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田小龙,男,1964年5月2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爱民诉被告田小龙、沈阳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玲独任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