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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齐某,女,住定州市。被告梁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