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邓国祥、邓增辉等与叶雄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祥,邓增辉,邓连辉,叶雄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邓国祥,原告:邓增辉,原告:邓连辉,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东。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闻芳。被告:叶雄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姜毅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祥、邓增辉、邓连辉与被告叶雄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祥、邓增辉、邓连辉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