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段某,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