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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段某,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