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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满思水与张玉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思水,张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满思水(曾用名满思伟)。被执行人张玉选。申请执行人满思水与被执行人张玉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选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