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满思水与张玉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思水,张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满思水(曾用名满思伟)。被执行人张玉选。申请执行人满思水与被执行人张玉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选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