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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海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宋海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来发,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保,男,197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原告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来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海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翠柏路农贸城商铺,总房款369592元。被告陆续给付了房款299592元,并承诺余款7万元于2011年8月30日付清。但被告期满后只支付了5万元,尚欠2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至法院。2013年4月20日,被告又支付1万元房款,故现尚欠1万元房款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款1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宋海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7日,原告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翠柏中路西侧翠柏农贸城B124号商铺,总房款369592元;逾期付款超过60日后,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之后被告陆续给付房款299592元,并于2011年6月8日作出承诺:余款7万元于2011年8月30日付清。但被告期满后只支付了5万元,尚欠2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此成诉。另查明,2013年4月20日被告支付1万元,现尚欠1万元房款未付。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1万元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海保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万元及违约金(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的违约金按2万元计算、2013年4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1万元计算,均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执行)二、驳回池州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海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