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5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锦鹏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鹏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515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锦鹏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锦鹏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等系列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45949元及利息(按每月1.5%利率计算,从2012年5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01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1977元,共计96962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锦鹏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为1150000元,我庭依法对上述拍卖款进行分配,其中扣除评估费10658元,执行费10000元,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可分配金额为100000元,剩余未执行金额为869627元。此外,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