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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佟满良。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