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佟满良。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