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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施光才与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光才,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门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施光才。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刘浩镇刘浩路。法定代表人江少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水英,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光才与被告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申请劳动仲裁,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