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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行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祖相、刘能飞等与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泸行申字第6号刘祖相、刘能飞、都玉兰、刘建、刘福刚、黄学贵、刘辉武、祝启群、刘秋丽、吴祖英、张成书:你们因与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泸县人民法院(2012)泸泸行初字第2号及本院(2012)泸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你们申请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刘祖相等11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所以泸县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审理的裁定错误。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与本院原生效行政裁定书所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本案申请再审人刘祖相等11人所反映内容,属信访事项,依据上述规定,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及一审法院原生效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的规定,原裁定应予维持,你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