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南充石油化工职业学校与侯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石油化工职业学校,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石油化工职业学校。负责人彭爱娟,校长。被执行人侯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强在银行的存款3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