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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高青松与南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松,南新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高青松。被告:南新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松诉被告南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青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