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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褚先杯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褚先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少芳。委托代理人:孙建鸽。委托代理人:雷永平。被告:褚先杯。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先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