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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环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环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66-1号原告:马鞍山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馨,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湘莲,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百炼,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环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黄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环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马鞍山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华珍审 判 员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