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寒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该于2012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鲁G×××××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系潍坊市寒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沿寒亭区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渤海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沿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斑马线的朱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朱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又查明,案发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尹某的所在单位潍坊市寒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受害人朱琳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42657.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受害人朱琳的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的信息与保单,受害人朱琳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尹某的驾驶信息与身份信息,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赔偿款收到证明,本院对受害人朱琳的亲属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 凌审 判 员 郑 清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