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金土仁诉张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上诉人张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钱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因申请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无奈未办理暂住证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个中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由钱清法庭审理,依法应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非法损害其身体健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绍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