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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徐细员与姜林、姜彦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细员,姜林,姜彦飞,阜阳市颍州华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88号原告:徐细员,被告:姜林,被告:姜彦飞,被告:阜阳市颍州华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胡大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细员与被告姜林、姜彦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细员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州华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细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细员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州华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竞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董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