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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费瑞玉、任加友、黄林、周延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费瑞玉,任加友,黄林,周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许华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费瑞玉,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加友,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林,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延超,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林银行账户余额11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周延超银行账户余额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