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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庚渊与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庚渊;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胡忠清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初字第12号原告周庚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军。被告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秀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胜。第三人胡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庚渊不服被告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周庚渊于2013年5月29日以为女儿胡思科健康成长、放弃对第三人追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庚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庚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庚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