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站前大道营业厅与杨通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站前大道营业厅,杨通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仙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站前大道营业厅,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山站前大道。负责人李忠。被告杨通德,男,苗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站前大道营业厅与被告杨通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站前大道营业厅没有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