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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春国与催天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国,崔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国。被执行人崔天乐。本院在执行杨春国与催天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