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范某甲,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被告跑运输,有别的女人常发生吵打,被告且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范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甲自幼居住同一村民组。2001年,双方均在广东珠海打工自由恋爱,2002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农历)生育儿子范某乙,2005年月日3月18日补办结婚证。自2002年至2010年,双方在珠海务工,原告销售桶装水,被告开车。2010年,双方到无锡打工,原告一开始以操持家务、抚养孩子为主,从2012年4月起卖家俱。被告开半挂车跑运输,车辆系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2012年底,被告又购买一辆帝豪牌轿车。2013年元月因原告上网聊天,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现孩子范某乙随被告父母在老家上学。双方所住两间两层楼房及其院落系结婚时由被告父母所建,原、被告婚后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性格粗暴,常打骂原告,在跑运输时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家中钱物均由疲保管。经本院调查,被告父亲认为主要是原告通过上网认识了一个商城人,才造成了原告提出离婚的。现被告与原告娘家人关系很好,其娘家人也不支持原、被告离婚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甲系在外务工期间因是老乡关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并没有提供出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确凿证据。本院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被告的婚姻应保护一次,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感情交流、沟通,争取和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元银审 判 员 王文宝人民陪审员 杨 予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士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