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峡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间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间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峡民初字第57号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敏。被告:陈间秋,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间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清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