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于某。被告:高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