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长葛市公路管理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长葛市公路管理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明举委托代理人:姚怀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袁文斌,该公司职员。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乔树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法成,男,该局法律顾问。被告: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常宏,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桑宝锋,该处职工。委托代理人:胥红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建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胥红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建岭审判员 :李书军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颍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