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民初字第19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衍市、马蓉蓉与臧日江、臧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市,马蓉蓉,臧日江,臧鹏,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侯少武,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法民初字第1944-9号原告李衍市。原告马蓉蓉。被告臧日江。被告臧鹏。被告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侯少武。被告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衍市、马蓉蓉与被告臧日江、臧鹏、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侯少武、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侯少武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以南、家纺路西原高密新星空调设备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16867平方米及地上的全部房产、树木;查封被告侯少武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泰宏彩印包装厂厂区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至亚泰木业有限公司,南至高密市康成大街,西至高密星合建业有限公司,东至高密市晏子路),面积约9902平方米。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租赁、典当、赠予、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