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