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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震与毛宏、毛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震,毛宏,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毛震。被执行人毛宏。被执行人毛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百五十四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所有产权过户至毛震(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