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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咸红路。法定代表人古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双玄,男,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小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洋,男,该公司第五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双荣,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一般代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机场边防检查用房项目部签订了《商品砼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砼。原告依约提供货物后,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3237.50元。原告于2013年4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13237.50元及违约金4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经询,被告对所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万元整(其中货款313237.5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6762.50元),被告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其余货款12万元于2013年6月25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被告自愿承担4万元违约金。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