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绍利与被执行人王兴智、杨洪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绍利,王兴智,杨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冯绍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兴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杨洪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绍利与被执行人王兴智、杨洪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0)招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远市人民法院的(2010)招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