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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绍利与被执行人王兴智、杨洪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绍利,王兴智,杨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冯绍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兴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杨洪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绍利与被执行人王兴智、杨洪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0)招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远市人民法院的(2010)招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