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颜军辉与应海斌、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军辉,应海斌,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颜军辉。被告:应海斌。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贝国多。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军辉诉被告应海斌、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军辉以其据以起诉的证据尚不够充分,同时在案外原告与部分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军辉撤回对被告应海斌、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元,由原告颜军辉承担。审 判 员 石平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启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