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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10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许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2011年11月被告携小孩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接被告回家,被告一直不回家居住。因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拒绝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小孩跟随原告生活。被告陈某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小孩应跟随被告生活,原告应一次性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某某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把握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