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某,该组组长。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5601元。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在该村委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万伍仟陆佰零壹元(256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