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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玉根与笪扁连、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根,笪扁连,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张玉根,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告:笪扁连,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杨金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根与被告笪扁连、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8号财产保全裁定,保全被告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要求解除对被告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俊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