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何晓平。被告何某。原告卢某为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起诉称:原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回国探亲的被告,××××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5月被告返回意大利。原、被告认识及结婚期间,所花费用约12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被告以申请团聚为由在意大利向原告表兄拿了3500欧元。2003年7月5日原告赴意大利与被告团聚,原告见到被告后发现被告已怀孕,原告忿然不平,要与被告离婚,被告索要5万元人民币的分手费,以致协商不成。之后原告离开被告处。两个月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双方在电话中进行协商,依然没有达成任何结果,此后双方失去联系。被告的出轨行为给原告造成心理伤害、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原、被告认识、结婚及原告到意大利团聚的所有费用均系原告所借,原告用了两年时间才还清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从原告处拿的彩礼和各种花销费用,至今未退还给原告。2006年12月原告回国探亲期间曾和被告家属联系,希望得到被告的联系电话,却遭到被告家属谩骂。无奈之下,原告于2007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之后,原告曾多次打探被告,均无被告的消息。原、被告自2003年8月分开至今已有9年没有见面。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多年,已经没有了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卢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户籍证明、护照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四:(2007)瑞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生效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何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中的户籍证明及证据三、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予以确认;证据二中的护照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年××月回国探亲期间,经人介绍与原告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返回国外生活。期间,被告办理申请家庭团聚手续,2003年7月原告赴意大利与被告团聚。2007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12年9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庄烽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