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龙飞与被告申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常龙飞,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一行东路。被告申俊平,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西南温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龙飞与被告申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龙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