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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龙飞与被告申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常龙飞,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一行东路。被告申俊平,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西南温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龙飞与被告申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龙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