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8c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监字第1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诉被告李明、高莲庆、李波、吕欣荣、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0)钢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丰超审 判 员 何众锋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