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合浦县石康镇。被执行人:卢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卢XX现金51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15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自平 来自: